第三百五十章 商业侵权(1 / 2)
一年之计在于春,陈立东自春节回家后便非常忙碌,忙着与公司高管交换意见,安排一些事情。
他最关注的就是那几家企业股权受让的事情,在这期间,东华在内部出售股份的事情开始发酵,引起各界关注。
政府部门表示支持,经历过4年前集资的风波,没人再出来指责东华非法集资。
主流媒体赞誉有加,有几位经济界的大人物发文,称赞陈立东和其他股东是先富带后富的典范。
小媒体不敢生事,东华法务部在揪着华南商报打官司,同时还起诉了一批跟风赶浪的小报,那些小报在转载华南商报的文章时,做了一些调整和大胆的描述。
比如华南商报的文章写的是:“富豪竟以人身自由为条件,逼迫那位可怜的东华员工的女儿为奴为仆!”
而小报则直接写“东华集团董事长陈立东”如何如何,这么有名有姓地写就没法狡辩了。
陈立东的面子值多少钱?东华法务部的小伙子们说了,不让那些小报小刊关门就不算完。
对造谣生事的,陈立东并未看重,他最关心的是东华员工们怎么看。
对郑晓民的行为,东华的员工普遍是不屑的,钢铁厂的员工一致埋怨郑晓民糟蹋了大伙的名誉,好像钢铁厂养了一群小偷似的。
东华的员工跑到论坛发言论,一致认为脑袋进水了才会偷厂子里的东西,拿些“下脚料”也就行了,竟然敢破坏成品的钢材,喝多少酒才能干出这样的事情。
郑晓民已经从拘留所放出来,并未获得刑期,他出来后跟人说,确实喝完酒冲动了才去割钢管,看来今后要戒酒了。
从调查情况看,郑晓民并没有出卖东华商业秘密的故意。
大致经过是,去年夏天的时候,蓟市盈晟贸易公司的业务员与郑晓民吃饭,这名业务员也是蓝市本地人,与郑晓民有亲戚,负责对接东华重工的轴承钢业务。听说东华在试制轴承钢,便向郑晓民打听进展,郑晓民跟对方说东华的轴承钢即将量产,建议盈昇商贸经销东华的轴承钢。
盈昇商贸主要业务就是从椿本公司进口轴承钢,价格非常可喜,盈利相当丰厚,东华重工的机械厂、电机厂就是它的买家。
如果东华能够生产高品质的轴承钢,将对盈昇商贸的主营业务带来巨大冲击,他们与椿本签订的供货协议势必有大的调整。
事情进行到这里本应该向好的方向发展,比如盈昇商贸与东华对接,了解轴承钢的研发进度,啥时候量产,产量和价格如何。
但是,盈昇商贸与椿本常年保持业务往来,早就穿一条裤子,屁股歪到洋大人一边,他们先把东华研制轴承钢的情况上报给了椿本,椿本便要求盈昇商贸获得东华轴承钢的研究进展,最好弄到钢材样本。
这位业务员便再次宴请了郑晓民,跟郑晓民说:“我们需要了解东华轴承钢的质量状况和量产情况,最好拿到样本,我们分析之后再决定是否停止进口钢材。”
郑晓民当天借着酒劲,就把刚刚出炉的轴承钢样本截取一段偷了出来,那位亲戚也够意思,给了他两千块钱。
有了第一次,偷第二次便没了心理负担,当他去再弄淬火钢材时就被抓了。
郑晓民进去时不想暴露亲戚,最初几天没把那个亲戚交待出来,而盈昇商贸就在这段时间将第一批轴承钢的样本送到了椿本公司,椿本公司对钢材进行了检测,得出了有关数据。
盈昇安排那位业务员正准备找郑晓民获取淬火后的钢材时,得到了郑晓民被抓的消息。正当他们惶惶然的时候,有关部门找上门来,迅速出手,查封了盈昇商贸,紧接着又去了椿本公司,调查了椿本的账户信息、电脑硬盘、通话记录,获得了椿本在窃取东华轴承钢信息的证据。
最后,有关部门对这个案子提交了报告,内容大致如下:
东华下大力量,持续半年时间,冶炼高碳铬轴承钢,该类钢材虽属于民用领域,但研制工作尚处于保密阶段,东华的技术含有不对外公开、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且该技术信息能够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
盈昇商贸唆使人窃取、椿本公司通过非法途径获得东华的商业秘密,毋庸置疑这两家单位有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嫌疑。
结论如此,但如何追责令人头疼。
有关部门把案子办完后,往检查机关一扔就算了,检查机关一看不算窃取国家机密,就当成一般案件,以郑晓民和盈昇、椿本两家公司侵犯商业秘密罪起诉至法院。
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以盗窃、利诱、胁迫、披露、擅自使用等不正当手段,侵犯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罪与非罪非常关键,华夏法律规定,侵犯商业秘密有两种情况不能定罪:第一,如果行为人通过自行研制或反向工程等方式获得他人商业秘密的,不得认定为侵犯商业秘密罪;第二,如果行为人未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一般按照商业侵权行为来界定。
从实际来看,盈昇商贸和椿本公司的侵权行为,尚未对东华的生产和销售行为造成重大损失,很难追究刑法上的责任。
最后这件事情的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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