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八十七章 慈悲为怀(1 / 2)
这个世上,不存在多做无用功之说,即使千遍万遍都不能用,但是起码,不如一遍都不做反而要来。
对于律师而言则更多的是道理,无意中的松懈、小小的疏漏,就可能输了一场不应该输的官司。
那时候去彭庆喜那段时间还被庄珠帮助简一诺注意着,得知自己那天晚上有什么事情,故意在工作前10分钟就来,就算彭庆喜肯交流,都不多说什么,更何况简一诺一进门,就跟彭庆喜同室的几个检察官打招呼、聊天,彭庆喜哪里还有时间多说。
段以城悄悄在底下竖了个拇指,简一诺这双手耍得很漂亮,是个好律师,打起官司来,除了他必须搜集到综合对他有利、对他不利的证据之外,还必须想象出对方在哪些环节上容易出错,挖坑就让他跳下去。
尽管两院三部都规定办案机关起诉时必须通知辩护律师而彭庆喜却没有进行交流,但是在程序违法的诸多情况下确实不能算是什么大事。
如果说简一诺抓着这一点有点胡搅蛮缠的话,那么反过来简一诺提出的沟通彭庆喜也不采纳,他会以更改上诉理由不经沟通而推迟是不合理的。
简一诺太美了,为彭庆喜挖坑太深了,彭庆喜完全爬不上去。
段以城小小的举动简一诺并没发现,自己这家伙只要是刚开始做一件事,就会迅速变得精神饱满,心无旁骛,只要是与自己做过的事毫不相干,别人的行为与说话她也会不自觉的加以屏蔽,筛选。
陈法官没有什么好说的,只有请简一诺接着说。
简一诺供述有三,一是一审法院定案被告人帮助组织罪存在逻辑错误,主犯潜逃且尚未归案,同案时,仅当裁判认定有犯罪人违反组织卖罪时,再判以其他帮助犯帮助组织卖罪更为合乎逻辑。
虽然该案存在犯罪嫌疑人被认定涉嫌组织卖罪的证据,但是是否确实构成组织卖罪还要等归案,起诉和法院裁判之后再决定。
我们不宣判认定有犯罪人犯了组织卖罪而宣判其他犯罪人犯了协助组织卖罪是难免要办错案的。
。
二是
他们的行为没有“协助组织性”,没有对卖者和卖活动构成“管制”。
在陈大丫还没赶到发廊帮忙的时候,这两家卖主已经在发廊干了2个多月了,陈大丫来发廊的主要任务就是为他们做饭,收银子也没提高她保姆的薪水,只因勤快善良多干了些活。
两种卖性都没有丧失人身自由的情况,是否接客人由自己说了算,不是陈大丫能够插手的。
就连如今一眼望去,19岁的陈大丫目光温柔、憨厚和善、温顺顺从也正是她的天性,在农村里,说话谨慎、胆小的姑娘们,哪能不去做那些肮脏的事情,只想着干活而不去问别的就完全可以了。可是,她却在自己的作品《一个女孩和一只狗》(载本刊今年第11期)中写了这样一句话:“协助故意。若“协助故意”认识因素欠缺,又谈何“协助故意”!
因此,辩护人主张,因一审判决定罪的证据显然不充分,当案件有合理怀疑而又没有足够证据证明时,应当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六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做出证据不足的无罪判决,起诉陈大丫罪行不成立。
简一诺刚说完,彭庆喜立即起身说:“公诉人对辩护人意见有异议。两个卖已供认不讳。组织卖罪吴某潜逃未获逮捕。若主犯终身未获逮捕,此案犯罪嫌疑人陈大丫也不能终身关禁闭不判。一。“
二是案件中帮助组织卖罪并非组织卖罪之从罪而为独立犯罪,组织卖罪犯罪嫌疑人能否入罪与案件无关。其三,本案中王某与被害人之间的帮助行为是一种不作为的帮助行为,不能以帮助犯论处;王某在本案中是为他人谋取利益而实施了帮助行为。第四部分:结论。”
彭庆喜当日对简一诺急躁不等于其贬低简一诺或此案,当简一诺将无罪辩护事由提交滨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会议作出决议时,张媚再次要求彭庆喜自圆其说并开始此案公诉。
夫妇俩为证明律师事务所决议而花费大量心血审理此案,即维持原判,即使从轻处罚,也于其败诉。
彭庆喜说着得意地看了简一诺一眼,他眼里简一诺就是个只会钻法不知国的法呆
子。
须知,此国只要涉及到“青赌毒”就高警戒线了,更何况此案的出现正是“严打“时期,“杀一惩百”正是这一非常时期所采取的统治手段,而陈大丫这一罪状更是高达10年刑期判9年半,已被一审公诉人慈悲为怀。
如果作为一审公诉人被提起公诉,则以组织卖罪起诉。
遗憾的是,这是一起只有被告一方提出申诉的个案,二审法院经审理证实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予以改判,即便原判决量刑畸轻也不应当加重对被告的处罚。
彭庆喜话音未落,简一诺已举手发言半天了,就等轮到他辩解了。彭庆喜望着青一辰时,目光中充满了疑惑。“你是怎么知道的?”青一辰的回答让彭庆喜吃惊不小。“你怎么会知道的呢?等他讲完,简一诺起身说:“我认为公诉人与一审的评委都无视这一点。“
两名妇女卖这一事实并不等于她们是被迫卖,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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