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六十五章 抄袭的铁证(2 / 2)
。第一份证据,原告美希子与生物讯德有限会社的电子邮件记录往来;第二份证据,原告美希子与生物讯德有限会社签订的《实验外包合同》;第三份证据,《武内-村木联合课题组实验进度表》;第四份证据,京都大学a-89实验室拉曼光谱仪库存台数。”“上述证据证明,今和3年1月,因武内-村木联合课题组安排了大量实验,致使有关实验室设备紧张,无法全部开展作业,尤其是实验室中的拉曼光谱仪已被其他实验组所占用。在此情况下,原告美希子为顺利完成科研论文,于是寻找到生物讯德有限会社,委托其利用会社的拉曼光谱仪替其进行开展实验操作。为此,双方签订了《实验外包合同》,约定由生物讯德有限会社负责论文中拉曼光谱仪的实验数据记录。”“然而,生物讯德有限会社违背我当事人意愿,用杜撰数据欺骗我当事人,其中原告美希子亦为受害者。不错,原告美希子作为论文作者理应文责自负。但是,有关所谓涉桉论文数据编造行径,却是实验外包部分所产生的。对于没有外包出去的部分,其实验的真实性、可重复性均已接受住了同行检验。”“美希子的确有所疏忽,但归根到底,此种错误是实验外包公司所导致,我当事人美希子并没有直接从事数据杜撰、拼接等行为。在大学内部处理上,把上述严重的学术不端行为归咎于我当事人,毫无疑问是片面的,不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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