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八章 山雨欲来风满楼(2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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悄悄。

害得欧大牙没陪我去首都应诉,顺便看看香山红叶,还直骂仨人软蛋。

欧大牙心不贪,只从钱总那里拿了20万元律师费,本来钱总说好要给300万的。老乡很感动,和欧大牙的律师事务所一次签了10年的法律顾问合同,每年律师费从10万元涨到了50万元。

好心有好报!这本来只是民间谚语,但现实生活中却常常发生。

有时候,来自民间的新闻发言人还是蛮准的!小到酱油降价,汽油上涨;大到外国选举,城市领导换届,准确的概率高达90%!反正,比天气预报准多了。

不久,听王楚涵透露,由于民间媒体的广泛报道,热心市民到市政府去了好几拨请愿的。其中,2年前我救她的那家蓝色忧郁酒吧的胖老板最积极,他不但每次都参加了,还逢人就宣传我见义勇为的英雄事迹。

钱总也在百忙之中主动约见了记者。平时很难见到他的新闻媒体一大拨,那天破天荒的都能荣幸地和他聊了一整天。

当然了,不仅仅是我的案子。钱总还不厌其烦地解答了房价走势、开发商的思路以及部分住宅让利于民等记者关心的问题。

采访结束前,钱总和欧阳律师两只手握在一起,高举过头,微笑着宣誓:“首都会师!”

这张照片,被作为几乎所有媒体的封面不胫而走,迅速传遍了大街小巷和电视画面。

开庭了。

这一天,二审法庭座无虚席。

记者忙着架设摄像机,抢占最好的位置。

关于我的亲朋好友,就不再重复介绍,只是小杂皮一方多了个医院的范副院长,范刚的弟弟。我不知道他来的目的,却只见挑衅和自得的笑。

公诉席上坐着的俊男靓女,竟然都是我认识的。男的是市检察院的王心宇,王楚涵的堂哥;女的是我为舒阿姨翻案时的检察官梅寒。胸前的国徽熠熠生辉。

上午10点,庭审正式开始。

开庭前,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的名单,审判长和6名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又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申请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利。

“被告,请问你需要申请回避吗?”法官严肃地询问。

“不需要。”我郑重回答。

“明白你有辩护权利吗?

“明白!”

“本庭审理正式开始!请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法官高声宣布。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看似事实清楚、明确的案件,实则疑点重重,并且严重违反了程序正义的原则!”

梅寒首先正气凛然地陈述:

“一、程序错误

1、拘留

依照法律规定,刘某被依法拘留之后应立刻被带去拘留所,然而事实却是在被拘留3天之后才带去拘留所。警方的这一行为明显违反了法律规定。

2、刑讯逼供得来的证据无效。

按照我国1996年《刑诉法》第43条之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并且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新刑诉法第54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3、刑讯逼供的间接证据——审讯录像缺失。

4、相互矛盾的口供

刘氏叔侄三人的口供存在不少前后矛盾之处,然而就是在这种情况下,一审法院依然采信了三人的口供。

口供中的矛盾之处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八把匕首每人手持几把?三个人的陈述不一致;第二,“抢受害人张某”字样中,“抢”后面有一个“救”字,明显有涂抹划掉痕迹,判定这是对刘某侄儿和儿子的诱供。

这些都是定罪的关键证据,然而却出现了矛盾之处,更加说明有着刑讯逼供、诱供造成刘氏三人陈述虚假口供的可能性。

这种证据理应被依法排除,然而一审法院却并没有这样做。

5、仅凭口供定罪

在整个案件中,其实并没有形成符合逻辑的证据链条。

当时的办案人员先入为主地认为刘氏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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