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69章 胡搅蛮缠(1 / 2)
“委托了,收了六千元。”王川笑道。
“才收六千?”老牛有些不满意。
“主任,对方一共才要四万多点,就这他还犹豫了半天呢。”王川道。
“嗯,那也是,那家伙可扣了!我去他们公司不下五次,到现在都不签法律顾问。”老牛点头道。一听才这么点钱,他便没了兴趣。
周一上午十点,石景山法院第十二法庭内,王川坐在被告席上,原告席上坐着一位年轻的女律师,看起来与王川年龄不相上下。在女律师身旁坐着一位看起来五六十岁,头发花白,带着老花镜的老太太。
“原告,陈述下你们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一位戴眼镜的男法官一板一眼道。
王川从未见过这位男法官,他推测这位男法官是新来的。
“原告与被告是劳动关系,原告在被告处任财务职务,二零零八年十一月,被告无故辞退原告。
原告认为被告辞退原告的行为已经构成违法解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七千元;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三万五千元。”女律师道。
“法官,被告就是看我不顺眼,才所以把我开除了。您要为我主持公道!”老太太咬牙切齿道,一看就不是个好惹的主儿。
“原告,陈述完了吗?”男法官问道。
“没完呢……”老太太手比划着拿出了拉家常的架势,好在她要发言之际,被女律师拦住了。
“您一会儿再说,让法官先问问被告。”女律师说完,转头看向法官:“原告陈述完毕!”
“被告答辩!”男法官看向王川道。
“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请求。
首先,被告辞退原告是因为原告在工作过程中出现了五次失误,给被告造成了损失。
其次,原告已经退休,被告在去年五月份为她办了退休手续。现在原告已经开始依法享受退休待遇。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之规定,被告与原告之间是劳务关系,不是劳动关系。
综上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答辩完毕!”王川道。
“现在开始举证、质证,原告举证。”男法官道。
“第一份证据,被告给原告发放工资的银行流水;
第二份证据,被告为原告缴纳社保的记录;
第三份证据,原告给被告做账签名的财务报表。
这三份证据证明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第四份证据,被告公司人事给原告发的辞退短信,和通过扣扣发送的辞退通知。证明被告违法解除其与原告之间的劳动关系。举证完毕!”女法官道。
“被告,你们针对原告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男法官道。
“第一至三份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被告都认可,但是对证明目的不认可。原告与被告之间曾经是劳动关系,但是从原告享受退休待遇开始,双方之间的关系变为了劳务关系。也就是说辞退前,原被告之间是劳务关系。
第四份证据被告认可,但是证明目的不认可。被告之所以解除与原告之间的劳务关系是因为原告一直使用手工账,给原告做错了好几笔款项,后来被告因为财务出现错误,造成了漏交税款,交了一千多滞纳金,后来又出现过两次做错帐的情况。
被告无奈之下才从新聘请了财务人员,改为使用财务软件做账。鉴于原告给被告造成了损失,所以根据公司的惩罚制度第十二条,被告辞退了原告。
因此被告根本不存在违法解除的情况。质证完毕!”王川道。
“被告举证。”男法官道。
“第一份证据,社保部门出具的原告已经开始享受退休待遇的文件。证明原告自二零零八年六月起开始正式退休,享受退休待遇,自二零零八年六月起原被告之间为劳务关系,不再是劳动关系。
第二份证据,因为原告做账出现错误,被告被税务机关处罚和缴纳滞纳金的通知。证明原告因为业务能力问题给被告造成了损失。
第三份证据,被告的惩罚制度,及原告签字的知晓该制度的文件。根据该制度第十二条之规定,员工给公司造成损失超过一千元的,公司有权开除员工。证明被告辞退原告为合法解除,不存在违法解除。
举证完毕!”王川道。
“原告,你们看下被告的证据材料,进行质证。”男法官扶了下眼睛道。
“第一份证据,原告认可。”女律师与老太太嘀咕了两句后接着说道:“但是在退休前,双方是劳动关系,未签署劳动合同仍应支付双倍工资的差额部分。
第二份证据,被告的账目错误,不能全怪原告,原告是财务,但是财务部门那么多人,将做错帐的责任落在原告身上显然不公平。
第三份证据,处罚通知的真实性原告认可,但是证明目的不认可。理由与第二份证据相同。质证完毕。”女律师道。
“原告,你是否已经开始享受退休待遇。”男法官问道。
“享受了!”老太太看向法官道。
“具体是什么时间退休的,你还记得吗?”男法官问道。
“好像就是社保部门出的证明上的时间,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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