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 我们既生产艺人,也做艺人的搬运工(3 / 3)
像公司,然后打着中日交流的旗号,专门做跨国性的娱乐生意。”
“这……”佐田雅志眨眨眼,一脸迷惑,“具体怎么说?”
曹志强笑了笑:“很简单啊,我是一家出版社的总经理,哪怕这个出版社还没开业,但也快了。
那不重要,重要的是,我掌管了一家出版社,就等于掌握了国内的图书跟音像制品的发行渠道。
然后呢,我是这么想的。
我先以出版社的名义,开一家独资的艺人企划经纪公司。
你在日本呢,也开一家艺人经济公司。
然后呢,我们两家公司合作,建立一个合作伙伴关系。
简单来说,就是我们两家分属不同国家的艺人经济公司,签署一个国际合作协议。
协议的内容可以细谈,大意嘛,就是互相在自己的国内,推广对方国家的艺人。
这样一来,像你们国家的山口百惠啊,中岛美雪之类的,她们的歌曲,都可以授权给我们,再由我们,来把对方的歌曲,在大陆发行。
如果交给我们发行,我们可以跟他们进行分成制,也就是这里的利润,会跟对方进行一定比例的分成,这样可以让对方获得大量的利润。
同样道理,作为对等原则,我们也会推出一批华人歌手的歌曲,交给你们的经纪公司,拿去日本发行。
也就是说,我们的公司,发行你们日本的艺人作品。
而你们的公司,发行我们华人的艺人作品,彼此进行一种合作共赢模式。
这种情况类似一种公平公正的对等贸易。
如此一来,你不再是一个单纯的歌手艺人,而是一个经营艺人的公司,无论你推出日本艺人来我国发行,还是我国艺人通过你们在日本发行,你都能赚到一个中间费。
我相信,随着你我两国来往的日益频繁,这种文艺界的互动也会越来越频繁。
而我们,就是第一个做这门生意的人。
相信我,哪怕日后会有后来者跟风,但我们作为第一个做这门跨国艺人生意的公司,绝对会收获最大利润。
我们既生产艺人,也做艺人的搬运工。
反正不管是进还是出,都能捞到利润,何乐而不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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