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85章 封禅(2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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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调查就调查,地方全力配合。

朱以海还要求每个案子不仅要办,还得快,更得深挖。

既然碰上了,那不仅要办,还要办成典型,甚至要形成威慑力。

虽说揭盖子挑脓包会很难看,但遇到了该挑得挑,就算暴露出来会影响些官声官威,但办好了反而能赢得民心。

做为皇帝督办的特事特办,就得从快从严,形成典型、案例。

不管是侵占田地,还是地方贪污还是普通民事诉讼,地方处置不了,甚至包庇、勾结,最后逼的百姓要告御状,那自然得严处。

至于有人趁机想借告御状来诬告等,该处置一样也要处置,一样从重严惩。

朱以海特意让洪承畴、钱谦益、牛金星、刘宗周这些人负责处置,如洪承畴这两年铁面无私,搞下去一个又一个有问题的官员,曾经是李自成宰相的牛金星更不客气了,反正他们都是有污点的官员,也做不成什么清流名臣,那干脆就听从皇帝安排,专心做个诤臣、酷吏好了。

“绝大多数告御状的,都是侵占田产,霸占产业的问题,其中又有绝大多数都涉及到曲阜孔家,剩下的多是司法不公,官吏贪污受贿,然后循私枉法。甚至还有一些豪强勾结官府,仗势欺人,欺行霸市,甚至欺男霸女的,还有诸如放高利贷逼债的,设计欺骗巧取豪夺的,”

朱以海对洪承畴直言道,“这些情况是肯定有的,朕也纵我们再强调一下,速办严办,还要深挖。那些在地方上敢胡作非为的人,必然身后有势力庇护,所以不仅要处置涉及案件的嫌犯,还要把他们背后的人挖出来。

特事特办,不要拖拉。

对这些告御状的案件,若只是普通纠纷矛盾的,抓紧处置了,依法处置。若是其中涉及到的官吏贪污渎职,以及土豪劣绅、地痞无赖为非作歹,必须得严惩,对这些人,不仅要革职免官,还要除籍,严重的要抄家,还要流放台湾。

那些在地方上仗势欺人的恶霸、地痞特事特办,直接流放台湾。

顺便查一下地方衙门,当家里老鼠满地跑,那家里养的猫肯定是不抓老鼠了。

给谏院每个言官,给都察院每个御史,都分点案子,让他们负责审查处置,顺便也看看他们的办事能力。

大理寺、刑部官员也都分一些案子负责。”

现在泰安府面临的这些问题,其实哪个地方都有,可既然碰到了,就能无视,必须得处理,还得高调处理,要是皇帝都睁只眼闭只眼,那就会系统性的崩溃。

“让几大报纸做专版,深入揭露展示这些问题,让大家都知道,尤其是要深入揭发的同时,还得迅速的有处置的结果公示,明白吗?”

装作不知道不行,光揭发也不行,必须得是成套的处置,还要快准狠。

只要审查出来确实有问题的,可流放可不流放的,都要流放,可杀可不杀的,也都要抄家去流放。

“还有一个原则你们要记住。”

“就算单个案件里,犯的事不大,处罚本来不高,但只要犯两次,就罪加一等。要是同样的事犯三次,则定为重罪。”

简单的说,有个地痞流氓,跟衙门里的官吏勾结,平时欺男霸女放高利贷,甚至欺行霸市收保护费等,要是仅是一次,那么罪名可能不高。

比如大明律对于放高利贷,是有明确规定的。

凡私放钱债及典当财物,每月取利并不得过三分,年月虽多,不过一本一利,违者笞四十,以余利计赃,重者坐赃论罪,止杖一百。

从这个条例就看的出,对高利贷的界定就是月息三分以上,以及利滚利,利息超过本金等。但处置不严,轻者也就是杖四十,超出的利计赃,重的也只坐赃论罪,打一百。

明末之时,因为高利贷伤人、杀人案件很多,而其中放债者被杀的比例反而很高,就是因为逼的太急了,所以拼命。

越是灾荒动荡年岁,放债者死的就越多。

反正没半点希望了,世道又乱,你还逼的急,那都别活了,杀人债主跑路。

而债主们在这种乱世放贷,逼债的手段也更多,甚至直接把人妻女逼迫卖掉的都比比皆是。

现在朱以海就要求把高利贷的界定不变,但处罚提升,敢放高利贷的,不仅要把余利没收,而是敢放,就把本息全充公,超出的利息则退还给借方。还要对放贷的处三到十倍的处罚。

若有逼债行为的,还要加刑。

如果暴力逼债的,还要视情节加罪,比如打人的,要另按打人伤害计罪,逼良为娼,夺人妻女等等,都要另外计罪重处。

而如果是单次行为,还好。

要是有第二次第三次的重复犯罪,那就是罪加一等,甚至直接重罪。

朱以海直接指示,现在上告的案件里,对放高利贷的就是直接没收本利,超出三分利的返还给借贷人,对放贷者还要处以三到十倍的罚金,并要处以笞杖,根据放贷金额,如果超过百两的,直接把人流放台湾去劳改。

超过千两的,直接抄家,全家移民台湾去垦荒。

若有严重伤人行为的,不仅仅是抄家流放了,还要直接送去云南矿场挖铜劳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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