诗酒趁年华 第163节(4 / 4)
“诸与奴娶良人女为妻者,徒一年半;女家,减一等。离之。其奴自娶者,亦如之。主知情者,杖一百;因而上籍为婢者,流三千里。”【2】
“那他们成不了了?”
“对。”
阿婉开心了,蹦蹦跳跳了起来,一回头,见颜神佑站着不动:“阿寿姐,怎么了?”
“可她还是她父母的女儿呀,回去可怎么办呢?”
阿婉怔住了,半晌,抓着颜神佑的袖子,焦急地问道:“那——有没有什么能够帮得到她的?!”
颜神佑道:“容我想想。”这样宁愿吃糠咽菜也不吃高级狗粮的人,是得帮。
作者有话要说:【1】【2】《唐律疏议》191:诸与奴娶良人女为妻者,徒一年半;女家,减一等。离之。其奴自娶者,亦如之。主知情者,杖一百;因而上籍为婢者,流三千里。
【疏】议曰:人各有耦,色类须同。良贱既殊,何宜配合。与奴娶良人女为妻者,徒一年半;女家减一等,合徒一年。仍离之。谓主得徒坐,奴不合科。其奴自娶者,亦得徒一年半。主不知情者,无罪;主若知情,杖一百;因而上籍为婢者,流三千里。若有为奴娶客女为妻者,律虽无文,即须比例科断,名例律:“称部曲者,客女同。”斗讼律:“部曲殴良人,加凡人一等,奴婢又加一等。其良人殴部曲,减凡人一等,奴婢又减一等。即部曲、奴婢相殴伤杀者,各依部曲与良人相殴伤杀法。”注云:“余条良人、部曲、奴婢私相犯,本条无正文者,并准此。”奴娶良人徒一年半,即娶客女减一等,合徒一年。主知情者,杖九十;因而上籍为婢者,徒三年。其所生男女,依户令:“不知情者,从良;知情者,从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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