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8章】 蒙古变局(1 / 3)

加入书签

11月1日,在北疆出台新的盐税管理办法后,中央政府也坐不住了(北京政府财政困难,又急欲向银行团以盐税抵押借款,因此首先整顿盐税)。是日国务院召开会议专门研究,袁世凯特派秘书胡均列席,与国务员共同商定统一盐务办法七条:(一专设盐政院,仍考成于财政部;(二)各省分设盐官,直隶盐政院;(三)永除引地名目;(四)确定新统系;(五)比较产销多寡;(六)酌定公平价格;(七)统筹划一税制。由于北疆有先行试点之便利条件,国务院会议特意留出附则--“着北疆先行改革试点,以观实效”。

11月2日,北疆方面与长芦盐商商定,在热河一带的盐商(年产量约10万吨)按照属地原则划归北疆管辖,实行新税法,从此以后,北疆内部实现食盐自由流通,均一税率,外地之盐可缴纳同等税款后在北疆出售,但北疆生产之盐,暂时不对外出售(允许出口);工业用盐一律免税,精盐可减税三成;从试点之日起,北疆范围内所有引商、纲目一律废除……

秦时竹还来不及欣喜,又陷入到一场事关民族大义和战略抉择的思索中去--蒙古问题。

五巨头会面期间,众人一致同意,坚决用政治手段解决外蒙问题,反对国家分裂,并主张和外蒙当局进行谈判。但沙俄自策动哲布尊丹巴集团宣布外蒙古“独立”以后,为把外蒙古置于他的保护之下,大肆宣传“蒙古者与支那共戴满朝,故合为一国。\\\今满朝已亡。自可独立。而此独立者,介于两方之间,自应由两方共同保护”。

由于中国一直拒绝与俄国交涉,为给袁世凯政府施加进一步的压力,也为一口吞下已经含在嘴里的食物,沙俄驻华公使库朋斯基建议“从速签订俄、蒙条约,并应采取更加强硬之态度。”沙皇听取此建议后,特意派遣原驻华公使廊索维慈去库伦。以全权专使身份和库伦当局秘密谈判。准备直接签订条约。

行前,沙俄总理大臣可可维慈指示道:“蒙古必须给予俄国若干权利,以报偿之,尤其是应当允许我国人民有在蒙古殖民、置产地权利。”

9月中旬,俄使廊索维慈从彼得堡动身潜赴库伦。10月初,他和沙俄驻库伦领事刘巴等同库伦当局进行谈判。库伦当局的代表是总理大臣”赛音诺颜汗那木囊苏伦、“内务大臣”达喇嘛苏朱克图、“外交大臣”杭达多尔济。在俄蒙谈判中廓索维慈软硬兼施。一方面威胁外蒙不得与北京当局谈判。否则“若无俄国之参与,而蒙古径与中国订约,则俄国政府对于此种条约,决不加以承认。”另一方面。又以200万卢布贷款为诱饵,引诱库伦当局上钩。整个俄蒙谈判自始至终是在俄方一手操纵下和威胁利诱下举行的。**

从谈判开始到《俄蒙协约》的签订,沙俄政府同廊索维慈相继交换了24次文件,旨在诱吓外蒙古当局在沙俄已拟定的《协约》上签字。在俄蒙谈判过程中,俄方除对库伦当局施加压力外,还在修改具体条文中,逐字逐句加以修饰,不是某条文中加上“蒙古政府”字样。就是某一语“最好删去”等。总之。《俄蒙协约》的出笼,完全出自沙俄政府的笔下。11月3日。库伦当局最后在沙俄一手泡制的《俄蒙协约》及附属“商务专条”上签了字。

《俄蒙协约》共四条,主要为:俄国政府愿极力资助蒙古政府,并为其编练常备军,助其禁止中*队及移民入境;俄人在蒙享有特权,其他外国人不得享有超于俄人所享有之权利;不经俄国政府允许,蒙古政府不得与中国或其他外国订约。

《商务专条》密约17条。其主要内容是:俄国人在蒙古全境享有居住、往来、经营工商业,及与蒙、华个人或工商团体协商一切事务之权利;俄国人之进出口商品一概免纳各项捐税;俄国银行有权在蒙古各地开设分行,经营各项金融事业;俄国人有权在蒙古全境租地、买地,修筑房屋、店铺、栈房,开垦耕地,经营农业,以及开矿、伐木、捕鱼和其他经营权;有权与蒙古政府协商设立领事馆、设立贸易圈、开埠、邮政、渔猎、割草等特权。^^^^如有争端,由俄国领事与当地蒙古王公代表会同判决等等。一句话,蒙古变成了沙俄地一部分而不是中国地一部分。

秦时竹召开碰头会,和葛洪义、何峰讨论这一切:

葛洪义将大体情况说了一遍,说道:“具体协议今日已经达成,不出数日就将公布,这是公开叛国,我们怎么办?”

何峰沉默半天不语,最后吐出一句话:“政治我不是太精通,还是请老大定夺吧。”

“再过几天就要举行北疆革命胜利一周年庆典了,到时候周羽、海燕等都会过来,讨论自然需要,但也得有个应对草案,免得手足无措。”秦时竹交待了一番。

“没什么好说的,打!”葛洪义是不折不扣的鹰派,“外蒙气焰如此嚣张,不给他们点苦头吃是不会服气的。”

“打?那俄国方面怎么办?”何峰主张隐忍,“还是等一战再收回蒙古吧,现在打,就面临着和俄国直接对抗,不符合以前制定的战略目标。”

秦时竹点点头:“确实,我本来也主

↑返回顶部↑

书页/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