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七十章 凡走过(2 / 2)
法上来说,这个人的手法是有的,但是却有多处磕碰。
也就是说,这次对车刹车系统的破坏,大概率是在夜间作业、光线条件差。
破坏这些东西,到底是什么性质呢?
这些修车的,但凡是懂一点点法律,都不可能从事这个行为。
先说破坏刹车的行为。如果这个修理工,他知道司机要去杀人,那么他就是故意杀人罪的共犯;当然他大概率是不知道的,那么按照刑法119条第一款,就触犯了破坏交通工具罪,并且已经造成了严重后果,这种情况,在刑期上和故意杀人罪一模一样。
再说破坏安全带的行为,这妥妥的是故意杀人罪的共犯。
白松都不由得为这些人无奈,这么大的罪名,拿多少钱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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