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我者昌需约定(1 / 1)
在古代,统治阶级为了巩固自身的统治地位,推出严刑峻法,以期威慑大众,永做奴臣役民。繁似星海的这不许、那不能的戒律中,"十恶不赦"最为让人恐惧。说其恐惧,就在于只要某人触犯内中"一恶",他的家人就会被牵连其中,轻则诛灭全家,重则夷灭三族。
出于方便读者理解"十恶不赦"的来历,简要说明一下西方"十恶"的起源。"十恶",最初为佛教中的一个用语,指十种当招致地狱、饿鬼和畜生这"三恶道"苦报的恶业,故又称"十恶业道"。基于佛教"十恶"分解太过细致,且游离本文,因此不再细赘。
中国封建社会中的"十恶不赦",也与其他事物一样,有个循序渐进式的"完善"过程。时至北朝北齐时,开始规范化,定十条重罪。进入隋代中期,将重罪改为十恶,即"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
虽然"十恶不赦"听起来就会让人产生不寒而栗之感,但它也与其他事物一样,具有事在人为的可塑性。今天不讲别的,就讲一起发生于三国后期的"谋反"事件,但涉案家族没有被满门抄斩或诛灭三族的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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