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4章 律法题(1 / 2)
苏辰安满意的看着自己写下来的分析,以及条理清晰的办案流程。
第一道大题对于他来说也就这么顺利的度过了过去。
接下来第二道也是同样的断案题,只不过这道题,倒是有些让人头痛。
此道题以自身的良知上来断案的话,那么是要判对方有罪的,可是按照他们大成的法律来说,对方的举动可能会判无罪释放。
题目背景:
一座小城内,发生了一件令人痛心的事件。
一个幼童,因心思歹毒,竟失手将一个小姑娘推进水缸,致使小姑娘溺水而亡。
此事一出,全城哗然。很快,幼童被带到公堂之上。
那幼童的父母家人纷纷赶到,一个劲地推脱,口中不停叫嚷着:
“孩子还小,他不懂事。”而那小男孩童,被压在堂下,脸上却一副压根就不太害怕的表情,仿佛不知自己犯下了何等罪过。
堂上主审官员看着这一幕,心中纠结万分。
若按照大成律法,此男孩的确可能无罪释放。
毕竟律法中对于幼童犯罪的规定较为宽松,往往因考虑其年幼无知而从轻处置。
有些罪大恶极之辈,也是能够说出最不再稚儿,很多孩童犯罪,基本上都不会有什么特别大的处置。
但看着那逝去的小姑娘的家人悲痛欲绝的模样,再看看这毫无悔过之心的幼童,如若你是那位官员,你会如何断案?
苏辰安没想到,竟然有这么让人头疼的题目,但也是巧了,这道题他还真会。
当初,他就觉得老祖宗的做法是真对,后面应该也这么来才对。
对方的解决方法,简直是让人拍手叫好,大快人心。
相传明朝时期有一县,两童相斗,一人致死。
县令命人押至牢房,此童不惧,饭点,县令使人端食物前来,置于此童面前,筷子一正一反插着,
此童端过碗,把筷子捋顺。县令斥声道:“已明事理,当斩立决!”。
县令认为,筷子一正一反插着,而孩童端过碗后能够把筷子捋顺,这表明这个孩子已经到了懂事的年纪,他显然知道自己做了什么就要负责任。
因此,县令判定这个孩子“已明事理,当斩立决”。
苏辰安笔下的动作不停,有了思路,已经有了前人的方法,他这一番断案,哪里会有什么问题。
“若按照大成律法,男孩的确无罪,可要出于个人的良知来说,男孩有罪。
取一碗白米饭,筷子一正一反摆着。如若男孩,把筷子摆好,那么他就不算是年纪小,不懂事。
既然清楚筷子的正反,那么也懂得是非黑白。
那么在你年纪小,不懂事为由根本就站不住脚,所以,孩童虽小,犯下的罪状,却不能就这么轻飘飘的揭过。”
当良知与律法的冲突上升到一个一定要解决的程度上,那就不能拖着。也不能给全天下的孩童一个错误的信号。
如果说那个孩童被判定为无罪,那么以后是不是全天下的孩童都能够在故意杀人或伤人之后都不付出任何代价。
有的只是一句,孩子还小,不懂事,就轻飘飘的接过去,仿佛所有的事情都没有发生过。
还有那一句,知错能改,善莫大焉,做了一辈子好事的人,别人会觉得是理所应当。
可一旦那个好人开始不做好事之后,迎来的将会是全天下的谩骂。
至于经常做坏事的人,下场就好多了,他们无恶不作,只是稍稍的表现自己想要回头是岸,重新做人。
就会得到歌颂,得到表扬,得到大家的原谅。
但其实,这样真的对吗?
在这个世界上,有时候,仅仅依靠律法是不够的,还需要有良知的指引,才能做出真正公正的裁决。
苏辰安觉得自己这一题,不知道他能不能拿到高分,但想必每一个有良知的人看到他的断案方式,都不会忍心,一分都不给。
把这段大题写完之后,苏辰安来到了诗赋,现在这玩意儿对他没有那么让人头痛了。
看了看题目,“争乃不争,不争亦为争。”
“争乃不争,不争亦为争”这句话苏辰安仔细琢磨后的理解。
从心境与态度层面来看:“争乃不争”意味着真正的智者在面对纷争时,并非以表面的激烈竞争、抢夺之态去应对。
他们内心平和,不为外物所扰,看似不争,实则是超越了世俗的争逐之心。
这种不争并非消极逃避,而是一种更高层次的境界。他们明白,过于执着于争夺,往往会陷入无尽的烦恼和争斗之中,失去内心的宁静。
所以,以不争之态面对,是一种对自我的坚守和对内心安宁的追求。
从策略与结果层面而言:“不争亦为争”体现了一种以退为进的智慧。
在某些情况下,不直接参与争夺,而是通过默默积累、提升自我,等待时机。
看似没有在争,实际上却在为最终的成功奠定基础。
这种不争可能会使对手放松警惕,而自己则在暗中积蓄力量。
当时机成熟时,便能够以更强大的姿态出现,取得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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