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92章 案例带来的思考(1 / 2)
王润和附这个案例的意思,近古世界大隋,几乎不会出现因为一点小事,女子当面辱骂陌生男子的情况。
平等是相对的,弱者给予强者基本的尊重,是一个浅显的道理。
当一个人恶语相向时,弱者会变成表面的强者,或许会吓倒对方,或许不会。提倡“温良恭俭让”的行为举止,在于减少不必要的社会矛盾,但本王更推崇“仁义礼智信忠”的“智”。
“智”在“礼”之后,“礼”是秩序的意思,建立公平合理的秩序需要睿智之人,适应和遵守秩序同样要有一点点智慧,现代社会的“智”应该包括智商和情商。
案例中的年轻女子和陌生男子,或许不在乎640隋分,但智商和情商都有待提高。
律法是件复杂的事情,因社会形势而立,因社会形势而变,不能从道德概念的好坏加以区分,但基本原则不会变化。这个基本原则是“义”,摆事实讲道理的“义”,有理走遍天下,无理寸步难行。
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涉事双方站的立场和看问题的角度不同。
做为第三方的判官,则从社会的角度看待问题,做出有利于社会稳定的判罚;恶语相向和动手殴打,从性质上来说都属于恶,双方都没有道理可言,恶的程度决定了判罚的尺度。
如果社会对恶语相向容忍度低,其恶的程度就会增加;反之,如果社会对动手殴打容忍度低,相应地会增加其恶的程度。
大隋社会对男子言语调戏女子的容忍度低,故而要入罪;同样的,女子言语侮辱男子,在男权社会中是不可接受的事情。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女性的重要性逐渐提高,其地位也会相应提高,社会对女子言语侮辱男子的容忍度也会相应增加,套用一句哲学术语: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
譬如,如果有人私底下辱骂仙师君王,我个人倒是无所谓,但是如果被人告官,受到惩罚的概率极大。或者旁人听到你辱骂仙师君王,愤而不平动手殴打你,只要不造成重大伤害,大概率被判无罪。
“饭可以乱吃,话不能乱说。”,如果一个人说话不负责任、口无遮拦,轻则形象大打折扣,甚至失去他人的信任和尊重,重则触犯社会底线、引发众怒。
“众怒”实际上是社会现象的表现形式,在华夏社会,侮辱军人、亵渎国旗和国歌等等,必然会因言获罪,无关言论自由。
另外一个案例有点麻烦。
一家来自大隋的常住民面食店,一位七十多岁的男性游客老赵正在用餐,突发心脏病晕厥,此时他的儿子小赵正在上厕所。店主拨打了急救电话,并且替游客掐人中和虎口,事情到处为止都没问题。
店主见年老游客倒在地上,外套上沾了不少面汤水,替他脱掉了外套,而外套兜里有常用的速效救心丸。
儿子小赵上完厕所没有立即回到面店,在外面闲逛了一圈,直至看到急救车,才匆匆忙忙跑回来。
年老游客被抬上急救车,外套却遗落在了面店里;医护人员在车厢内进行了紧急救护,但老人送到医院后,依然没有救回来。
突发心脏病晕厥,除颤需要脱上衣,但不会完全脱掉,通常会使用剪子剪开衣物。常用的速效救心丸在外套兜里,被遗落在面店里,小赵认为是店主的责任,因此提出赔付。
小赵将老父亲的尸体丢在停尸房,每天跑到大隋办事处举牌子,发各种孝顺和卖惨的短视频,不赔付誓不罢休的架势,此外还有其它要求。
阆苑州不实行火葬,有专门的土葬场,两年时间里去世的人寥寥无几,是一个年轻人居多的州。
小赵提出要求,将老父亲葬在阆苑州离出入口最近的土葬场,每月允许他免费入境一次,至少两天时间,对亡父进行祭拜。
能带老父亲来仙女界旅游,小赵也算孝顺之人,但他提出的诉求,说实话有些不着调。
最重要一点,此案涉及紧急情况下的救助,律法方面义务和责任的规范问题。
大隋律法分为令、科和比,令是君王发布的正式诏令,现在以总统府发布的公文替代之;科简单来说,就是各种律法条文。
比,以典型案例做为判决标准,又叫“决事比”,现代法律术语称作“判例法”。能拿来做“比”的案例,在过去需要加盖仙师君王玺印,现在由总统府定夺。
大隋七年前新设立法署,目的在于打造新的司法体系,阆苑州毗邻华夏,而华夏有大量法律人才,阆苑州又是大隋经济最发达地区,其立法署将成为最佳试点,是大隋律法人才的摇篮。
对于紧急救助,不能苛责救助人,为众人抱薪者,不可使其冻毙于风雪。
以大隋律法,老人的去世与店主并无因果关系,死因乃其自身疾病所致;而做为亲人的儿子小赵,其疏忽大意的照顾行为,道德层面会受到谴责。
律法是“礼”的表现形式之一,“智”是“仁义礼智信忠”的纽带,通俗来说“智”是认知水平,贯穿人的一生。
此案尚未最终判决,对于判决结果,以及由此带来的“义”,即基于事实的讨论,本王非常感兴趣。
还有一个老板与员工争执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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