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四十七章 三个案子·上(1 / 2)
关上房门,赫斯塔打开电脑,开始核验今晚听到的一切。</br>佚媞对通用语的掌握还不够熟练,她的讲述里时常出现一些可以理解但用词甚怪的地方,但好在她的框架非常清晰,总体脉络就是沿着时间顺序,着重介绍艾娃进入宜居地后最具影响力的三个大案,然后提取了一些艾娃的公开发言作为辅证。</br>因此,只要循着那些关键词,赫斯塔完全可以将今晚听到的内容再自行检索一遍。</br>按照佚媞的说法,尼亚行省作为一个荒原住民向宜居地过度的区域,早年间经常出现一些宜居地法律不能完全适用的情况,为此,第三区政府在尼亚行省专门设立了一个“庭外法庭”,用于处理那些常规法庭感到棘手的案子。</br>通常来说,庭外法庭需要考虑案件中特定的荒原背景来调整判决与量刑,以此体现宜居地的公正和对新住民的体恤。</br>所谓“庭外法庭”一共有三位法官,任何流入“庭外法庭”的案件最终都由这三位法官进行裁决,与普通法院不同的是,这三位法官不被允许投弃权票,如此便不会出现一对一平局的情况。</br>起初,赫斯塔用“庭外法庭”进行检索,符合她预期的结果寥寥无几,在几次尝试之后,她输入“尼亚行省.艾娃.法庭”,一个新名词立即跃入眼帘——</br>裁定者法庭。</br>“裁定者”这个词让赫斯塔目光一凛,她不由得皱起眉头——无论如何她也是个在第三区长大的水银针,即便尼亚行省不是她的长居之地,她也不该对此毫无耳闻……更何况这还是艾娃曾担任过的职位。</br>在粗略阅读了裁定者法庭的介绍之后,赫斯塔才理解了原因。这个法庭自4577年设立,4615年,五十六岁的艾娃成为了裁定者法庭内部的第一位、也是最后一位女性裁定者。</br>4617年,裁定者法庭制度被废除,所有由该法庭处理的案件全部被发回普通法庭审理,所有判决都必须置于宜居地的法律之下。</br>赫斯塔算了算,4617年……那时候自己还在短鸣巷呢。</br>在关于裁定者法庭的介绍中,“裁定者并非法官”这一事实被数次强调。尽管在“法庭”开始运作之后,几乎没什么人真的在乎这一点。但这一“法庭”在设立之初,创建者们显然有意对二者进行了区隔,否则也不会专门提出“裁定者”这个新概念。二者最大的区别在于:法官在进行判决时依据的是法条,而“裁定者”们所依据的,则是荒原生活的“公序良俗”。</br>赫斯塔几乎立刻嗅到了危险的味道,法律与现实生活之间尚存在着巨大的灰域,何况是“公序良俗”……其间模糊不清的部分势必要给予一部分人“定义”的特权。</br>很快,赫斯塔开始检索佚媞提到的三个案件:威廉·阿勒贝遗产案,尼古拉·索莫塞求职案,多米尼克公民权利剥夺案。在艾娃短暂成为“裁定者”的三年里,她耗费了大量心力在这三个案子上,而它们无一例外,都围绕着男性受害人展开。</br>首先是阿勒贝遗产案。阿勒贝是个来自多羯荒原的年轻人,获准进入尼亚行省后,他与这边一家面包店主的女儿杜桑坠入爱河,并于次年结婚。这门亲事引起了杜桑父母的强烈反对,二人因此将女儿扫地出门,宣布不再来往。</br>婚后,阿勒贝与杜桑感情很好,两人很快有了一个女儿。婚后第三年,面包店主夫妇因为急病相继去世,同年,杜桑与她的哥哥为父母留下的遗产起了争执——面包店主夫妇并没有留下遗嘱,哥哥认为妹妹既然已经违背父母意愿出嫁离家,家产就没有她的份,而妹妹则据理力争,说这两年通过母亲的各种斡旋和帮衬,她几乎已经和父亲达成了和解。兄妹二人闹上法庭,然而在判决下达之前,杜桑遭遇车祸去世,只留下阿勒贝和女儿两人艰难度日。</br>一方面,在妻子去世后,他无法为自己的家庭申请到抚育补助,这是专门为家中失去主要经济来源的家庭——通常是没有工作且丧偶的妇女——提供的福利金,阿勒贝作为一个健全的男人,在第一轮筛选中就会被拒绝。</br>另一方面,杜桑的哥哥收回了阿勒贝与妻子居住的公寓,理由是这间公寓虽然一直是杜桑在居住,但却一直是其母亲名下的房产,因此同样属于面包店主夫妇的财产。阿勒贝必须立即补缴过去一年的房租,否则,他必须在三个月内带孩子一同搬离。</br>阿勒贝作为一个荒原移民,在尼亚行省几乎没有什么亲友,在求告无门之际,他想起自己来到宜居地不足五年,在身份上仍不算是一个彻底的宜居地公民,绝望中的阿勒贝抱着试一试的态度给当时的裁定者法庭写了一封信……而这封信恰好被送到了艾娃的案头。</br>九个月后,阿勒贝拿到了公寓的房产和面包店主夫妇三分之一的存款。</br>第二个案子,尼古拉·索莫塞求职案,是说一个年轻的荒原移民,在入境填写个人资料时,误将自己的姓名写作了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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