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六十三章 表明心意(2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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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满40而无后嗣者,得纳妾。这是因为我国有所谓的“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的古训,娶上几个小老婆,都是为了给祖宗延续香火。这也给我国古代男子纳妾找到了一个很好的注脚,使纳妾变成了一种堂而皇之的行为。当然,纳妾现象只是体现在富裕人家及官宦人家的,贫苦百姓一日三餐尚无着落,又何谈三妻四妾、“双骑骏马行”呢?在封建统治时代,一边是“朱门酒肉臭”,妻妾成群,而另一边则是“路有冻死骨”,一生无力娶妻,孤独而亡。所以这里可以看到,纳妾只是少数人的特权,而对於广大的平民百姓来说是不能纳妾的。

那么就是在少数可以纳妾的人中间,在古代社会的前期,也是有明显的等级之分。而且有关的朝代,还规定了官员纳妾的数目。比如说按照西晋的制度,西晋曾经发布过命令,它规定,王公一级的可以置妾八人,郡一级的公侯可以置妾六人,一品、二品官员置妾四人,三品、四品官员置妾三人,五品、六品两个人,七品、八品只能纳一个妾。再比如唐《六典》规定了唐朝的制度,按照唐《六典》的规定,在唐朝亲王的妾的数目是十二个,郡王以及一品官十个,二品官八个,三品官六个,四品官四个,五品个三个等等。那麼这些妾都是国家承认的,而且都是有一定的名分名号,一定的特权的。按照明朝的规定,从明朝的《万历会典》里面我们可以看到,它有这样的规定,它规定亲王可以纳妾十个,而郡王在结婚之后,如果二十五岁还不生育,可以纳妾两个,如果三十岁还不生育,可以再纳两个,也就是郡王一级纳妾四人,到此为止,另外不同级别的,它也有不同的规定,至於民间的百姓,按照明朝的法律规定,只有到了四十岁无子,才可以纳妾。

纳妾不是娶妻,纳妾不是正式的婚姻,妾不是男方的正式配偶。但是纳妾也要经过一定的程式,主要有两个要点,一个就是纳妾往往也有媒人从中说和,第二个就是纳妾往往也要订立一个文书,但纳妾订立的这个文书不叫书,而叫做契,它实际上是一种买卖的契约。这种买卖关系,注定了妾在封建家庭中的低贱地位。

在家庭中,虽然妻与妾的职责都是侍奉丈夫、治内管家以及生儿育女,但是,妾对于家主来说近似奴隶。而对于婢女和仆人来说,妾虽然应该是主子,然而,妾在家庭中的权利却是很受限制的,十分卑微。妾不能参加家族的祭祀,妾被排除在家庭之外。妾的亲属根本不能列入丈夫家的姻亲之内,就连妾所生的子女(即庶出),也必须认正式妻子为“嫡母”,而生身母亲只能为“庶母”。这样,妾所生的子女是少爷、小姐,而妾的身份是奴隶;妾称自己的子女为少爷、小姐,她的亲生子女只呼其为“姨娘”。对于妾,丈夫可随意处置,或打骂,或遣逐,甚至把妾杀了,《唐律》、《宋律》也只是处以流刑。《清律》处罚更轻,只是“杖一百,徒三年”。但如果妾打骂丈夫,则处罚得比妻打骂丈夫严得多,“骂夫,杖八十”。如果打夫,“不问有伤无伤,俱徒一年或一年半”。

在家中,妻可以使唤妾,打骂妾,而妾不得有侵犯妻子的行为,妾犯妻与妾犯夫同罪。因此妾在宗法制家庭中是没有什么权利的,名分上是主子,实际上与奴隶无异。但是,一般来说,为夫家生育过子女的,其在家庭中的身份、地位、权利往往会随之提高。此外,视门第、家主的教养等的不同,妾的权益也因之而异,往往在妻、妾与丈夫之间产生一种微妙的关系。

说说北宋纳妾的事情,北宋朝廷有一个规定,地方官员上任,不能带家眷。因此许多地方官购买姬妾,以便于照顾自己。此外,还有一点很重要,纳妾是为了满足官员们的各种欲望。比如说有的人纳妾是为了生育子嗣、延续香火,有的人是为了显示自己的身份,还有的人是因为贪恋美色,正如宋朝文人所写的“奇花不比寻常艳”。

北宋时期姬妾的来源,第一,市场购买。北宋商品经济发达,形成了非常成熟的“妾市场”,一般都要通过牙侩(就是中介)来进行买卖,价格不等,差不多80贯就能买到一个美妾了。第二,朋友赠予。妾的地位很低,好友之间可以相互赠送,苏轼就没少送人。第三,强抢掠夺。这种情况也是存在的。

不过规矩还是有的:第一,正室必须同意;第二,逃亡的,地位身份不配的,任职地的民女,都不准纳为姬妾,尤其是女艺人,触犯的话六十大板伺候;第三,正室一直无出,又不同意纳妾的,父母可以为其张罗纳妾事宜;第四,纳妾不同于娶妻,只许稍些银两物资,一顶青衣轿装着所纳之人,从侧门或者角门进屋,不拜天地,不拜父母,只向大老婆磕头,进茶,便可。一“纳”一“娶”,天壤之别,不过同理,所纳之人也不需要有嫁妆之类的物资,只须人进门就好了。

纳妾在北宋有多风行?包拯、李清照的丈夫都不能免俗。

然而,在这里就要说一下王安石和司马光这一对死对头的情况,他们在婚姻上,却是从一而终,从未纳妾的典范。

王安石主持变法,政敌遍布朝野,其中不乏吹毛求疵、没病找病、“洗垢求其瘢痕”的整人专家,但是在王安石的生活问题上,没有一个人说出一个“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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